福建万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万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81民初1684号 原告:***,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福建万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水北镇故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万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川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9年5-6月份房租3400元。2、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房租滞纳金7531元。3、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房屋水电费748.25元。4、二被告连带赔偿租金两倍数额违约金34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被告万川公司(原法人***)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天润小区15号1楼道2002室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共计12个月,每月租金1700元,每季度15日前支付租金,原告收取被告押金3400元,待合同期满或终止时,被告付清一切费用后无息退还,如被告违约,押金将自动转为违约金。合同还约定,被告需按时缴纳租金,否则以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被告必须按时缴纳水电和物业管理等费用;被告保底租住一年,如租期不足一年,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房租缴纳至2019年4月15日就开始拒缴房租,并告知原告要提前解除合同。2019年6月6日,万川公司员工通知原告已搬离房屋,并将钥匙交给了原告。原告认为,1、被告拖欠2019年5-6月房租3400元未付,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滞纳金及水电费。2、万川公司在房屋租期未到期就单方面提前退租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原告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两倍房租的违约金3400元。***是用万川公司与原告达成租赁合同关系,***出面租用房屋办公发生在万川公司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故应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连带责任。 被告福建万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5日,被告万川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天润小区15号楼1楼道2002室租赁给万川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从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共计12个月,每月租金1700元,每季度15日前支付租金,原告收取被告押金3400元,待合同期满或终止时,被告付清一切费用后无息退还,如被告违约,押金将自动转为违约金。合同还约定,被告需按时缴纳租金,否则以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被告必须按时缴纳水电和物业管理等费用;被告保底租住一年,如租期不足一年,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万川公司通过***、***支付房租至2019年4月。2019年6月6日,万川公司员工通知原告已搬离房屋,并将钥匙交给了原告。万川公司搬离房屋后,尚欠水电费748.25元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企业变更信息、社区证明、小区物业证明、房租收入流水清单、水电费明细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万川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中,万川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后,未依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尚欠原告2019年5月及6月份的租金3400元,故原告有权要求万川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根据合同的约定,每季度15日前缴纳租金,即2019年4月15日之前应缴纳当季租金,因万川公司于2019年6月6日搬离了房屋,故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至2019年6月份终止,万川公司拖欠的租金滞纳金应从2019年4月16日计算至2019年6月6日,合计52天,则滞纳金为3400元×52天×0.005=884元。万川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租满12个月,根据合同的约定,万川公司应支付2个月租金3400元作为违约金。因万川公司已经支付了2个月租金3400元作为押金,故该押***抵上述违约金。因万川公司系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能主张***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万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万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3400元及滞纳金884元; 二、被告福建万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水电费748.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福建万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