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1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