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1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