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808号之二
原告: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4号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4元,减半收取计6997元,予以免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