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984号 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A栋3层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1元,由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