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5403号之二
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计708.5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共计1428.5元,由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苗 培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