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3755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珊,系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谢丛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丽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