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295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兰,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
法定代表人:王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傲,该公司项目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壮,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升官渡小区附1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丛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银,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计20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