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417号
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秋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谢丛华。
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5.6元,由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雄琛
书 记 员 刘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