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2民初348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滨河北路西段333号(湿地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明德完全小学校,住所地:明德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明德完全小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