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2民初2510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山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营山县滨河北路西段333号(湿地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