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3民初705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帝景豪庭一栋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4TQ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