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3民初705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帝景豪庭一栋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4TQ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朝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