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6)晋04执151号
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与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00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现就强制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们应当全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二、依据生效判决书,你公司缴纳标的款1279760.13元。
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全面申报你们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土地、房产、对外投资及债权等。还必须报告你们的履行计划及无法履行的原因。
四、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或有法律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公司予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五、如你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将受到信用惩戒,你公司的信息将被公布于你们住所地的报刊、电视台、电台、公共显示器等媒体;也将被列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发布,并同步至民航、铁路等系统,出行将受到限制;本院将依法限制你出境和高消费。
六、查询本案基本信息、法律文书和执行进展,咨询电话:0355-2190320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执行员:***联系电话0355-2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