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3395号
原告:中交河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中仰陵商贸城**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丽,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v>
法定代表人:武一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河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中心医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交河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交河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中交河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树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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