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23执4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3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LF3Q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323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103570.00元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