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79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3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LF3Q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