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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79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3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LF3Q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