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080号
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3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LF3Q2U。
法定代表人:代兰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辉,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九大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小艺
书 记 员 赵艳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