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傅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民初字第2799号
原告: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如画。
委托代理人:***、袁欢欢,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傅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傅文臣。
关于原告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傅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