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82执12019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组织机构代码:698276681。
法定代表人虞如画。
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溪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9。
法定代表人何新福。
本院在执行义乌市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后宅街道溪坦村民委员会(2016)浙0782执12019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讨论笔录
(2016)浙0782执12019号
时间:二0一七年九月七日
地点:执行庭2516办公室
讨论人:执行长:**、执行员:**、***
书记员:***
评议:(2016)浙0782执12019
记录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认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继续执行。
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2019号案终结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时,可以继续执行。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发文拟稿纸
签发:会签:审核:核稿:拟稿:
校对:
印刷:份数: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终结)
案号:
(2016)浙0782执12019号主送: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