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52民初1231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童和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