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1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童和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童和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潼南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87元,减半收取计930.44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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