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白城经济开发区西某城市发展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02民初5031号
原告:吉林省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C。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经济开发区西某城市发展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OH。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承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W。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承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经济开发区西某城市发展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白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吉林省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吉林省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