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8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02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计给付执行款2,411.0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802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