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洮**。
被执行人:吉林省畜牧业学校,住所地洮**。
法定代表人:于丽娟,系校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畜牧业学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吉0802执1495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