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0行裁定书
(2022)甘0702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恒达广场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9637311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20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付***的劳务费274205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付1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付174205元,若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有**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21)甘0702民特203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民特203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葛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