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474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9号第2**22层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9637311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4588022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司主任,联系电话: 187××××****。 申请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年5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85120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案件款492700元。剩余案件款358503.5元,申请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4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