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24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上沟123-127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9637311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3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90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7907.5元,剩余案件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前偿还剩余案件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2023)甘0702执244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于2023年10月1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24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