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海天电线电缆机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26民终1034号
上诉人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丘北县海天电线电缆机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6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6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 二、全案发回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永兴 审判员  张文科 审判员  刘 曼
书记员  刘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