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建南民初字641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号**室(未到庭)。 负责人***。 被告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室/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