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腾华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腾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437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秋,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三金香港映象T15B幢4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龙。
被告:***,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汤西倩
书记员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