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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某公司、南京建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6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淮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建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淮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建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5民初1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淮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苏淮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淮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淮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