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2335号
原告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白山乡长汉池村。
法定代表人张莹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水利,辽宁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芳草路与林潢大街交汇处天王商务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罗亚丽,经理。
被告石宝仪(曾用名石宝义),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宝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桂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