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7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学君,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发出的书面通知书显示,**产假于2015年4月6日届满后连续旷工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自2015年4月7日起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上诉辩称2015年4月7日为笔误,**实际于2015年4月7日起开始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其发出通知并于该日解除其劳动关系,故一审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2015年4月7日)时**尚未达到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理由不充分,认定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请求予以改判。本院认为,首先,**公司的解除通知书中明确说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7日起正式解除,在该解除时间不存在**公司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其次,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的事实,**亦于2015年4月7日、8日前往公司主张产假工资,在**公司未依法作出处理后,**于2015年4月9日前往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因**公司自身过错造成双方存在一定纠纷并导致双方不能维持正常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主张**连续旷工的理由并不充分。因**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其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公司应向**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6日期间的工资11011.2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44元,双方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