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金诚凯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30执1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宝鸡金诚凯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宏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宝鸡金诚凯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宏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