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邻水县鑫粮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14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四川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39435631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邻水县鑫粮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业,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袁市镇天平丘中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32707948-6。 法定代表人***,社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邻水县鑫粮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邻水县鑫粮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邻水县鑫粮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业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查封的机器设备因被当地合作社村民留置,无法交付。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