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恩熙香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四川现代农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394356316K。 法定代表人:贾生活。 被执行人成都恩熙香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03号1层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71176778。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恩熙香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5156号民事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恩熙香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奥凯川龙农产品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5156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