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2010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唐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与被告唐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2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381000-1054100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