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民初452号
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炉发,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蒙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