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胜物流有限公司

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民初452号 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炉发,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新县棋盘洲国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蒙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