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洛城投公司、商洛名云公司、陕西达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499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江滨大道西端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73849153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洛名云百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南秦社区区党校家属院二单元五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X9G73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奥林匹克花园小区B区B8-4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YFTY4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与被告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洛名云百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本院通知,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