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54民初2417号
原告:***,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周某,男,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佰晟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商业一路17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XEUWM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周某、***、***、重庆佰晟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