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国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11537号之一
原告:上海国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国烨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媛,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彩青,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锦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张建康,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益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国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国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政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