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上海国烨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5行审3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惠丽。
  委托代理人王惠乾,男。
  委托代理人丁云,男。
  被执行人上海国烨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自2017年3月起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就投入废混凝土再生利用的加工生产。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废混凝土再生利用的加工生产,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忠元
  审  判  员 杨澄宇
  审  判  员 李 峰
  书  记  员 王  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