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9329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磊。
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
法定代表人:欧定文。
被告:四川搏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29号1栋1层35号。
法定代表人:黄柏弟。
被告:董建成,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搏翔建设有限公司、董建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2019年8月1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搏翔建设有限公司、董建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搏翔建设有限公司、董建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承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兴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