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搏翔建设有限公司

成某某启航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搏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170号之二
原告:成***启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44栋12号。
法定代表人:陈登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平,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搏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29号1栋1层35号。
法定代表人:黄柏弟。
原告成***启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搏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启航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启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2,074元,由成***启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蔡思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