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5538号 原告:***,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儿子。 被告:佛山市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张某,被告某某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劳务费差额251元、6月劳务费差额800元、7月劳务费差额800元,合计185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076.9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10月31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43269.2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0月补贴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受被告聘用从事监理工作,双方每一年签订一次《技术顾问聘用协议》,最后一次签订的聘用期是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l0月31日止。《技术聘用合同协议》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浮动奖金两部分组成,数额从最开始基本工资3200元+奖金800元递加到基本工资3200元+奖金1800元。工作时间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每周休息一天。此外,《技术聘用合同协议》还约定原告享有年休假;从2019年5月开始,原告负责跟进顺德陈村宏宇项目,原被告约定2021年7月起原告每月享受项目补贴500元,直到项目验收退场。 2022年10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再续聘原告,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交接完工作后正式离职。原告发现被告未足额发放原告2016年5月至7月工资,未支付原告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支付原告2022年10月项目补贴500元。另,从2019年5月24日算起,原告实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额外多出8小时工作时间,被告应支付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10月31日延长时间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公司答辩称:1、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被告处任技术顾问,双方系劳务关系。2、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聘用协议第四条第四项第三款的约定若原告对自身实发报酬有异议,应通知被告提出变更,若连续三个月无异议,视为认可该劳动报酬,原告的诉求1是原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起诉前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已确认期间所领取报酬是准确的,没有任何异议。现原告无权提出,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3、原告在2021、2022年均有休年休假,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年休假必须当年休完,否则被告不作补偿,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诉求2的款项。4、在原告聘用到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且根据技术顾问的聘用协议,原告若对收到的报酬有异议,因在限期内提出,否则应视为报酬没有异议,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诉求3的款项。5、关于原告所提出的2022年10月的补贴,该补贴是基于项目履行情况给予的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额外款项,并不属于每个月固定必须支付的报酬,被告及业主方可根据项目需求及情况决定是否派发,原告没有依据要求被告一定要支付,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诉求4的补贴。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主要内容为:聘用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甲方(某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已办理退休手续之乙方(***)在施工现场岗位从事监理顾问工作;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每周休息1天,采取定时和适度弹性的工作制度,具体依据所在项目部制订的作息时间表;乙方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3200元)、浮动奖金(根据乙方的出勤情况、工作绩效、整体表现、遵章守纪等情况,按照800元的基数计发月浮动奖金)两部分组成,每月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放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建设监理行业的特点和性质,乙方因工作安排需在休息日工作的,采取调休的方式,原则上安排和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用,具体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若连续3个月对实发劳动报酬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出对本协议做出变更直至中止协议,若连续3个月对实发劳动报酬无异议,则视为认可本协议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在满1年后第2年期间可以带薪休假1天,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10天。 原、被告每年均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最后一次签订的聘用期是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l0月31日止。该《技术顾问聘用协议》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浮动奖金两部分组成,数额从最开始基本工资3200元+奖金800元递加到基本工资3200元+奖金1800元。 原告的劳务费收入:2016年5月为825.81元,2016年6、7月均为3350元。 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至30日、2月7日至10日期间休了年休假共8天。 庭审中,原告陈述,我在2012年1月10日于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厂办理了退休手续,每个月都领取退休金。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属于办理了退休手续,每个月可领取退休金,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故按劳务关系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 关于劳务费差额。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务费差额共1851元(其中2016年5月劳务费差额251元、6月劳务费差额800元、7月劳务费差额800元)。被告认为依据聘用协议的约定,若原告对自身实发报酬有异议,应通知被告提出变更,若连续三个月无异议,视为认可该劳动报酬,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聘用协议由被告提供,该劳动报酬异议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原告自2016年5月份起为被告连续提供劳务,于2022年双方才终止劳务合同,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劳务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查明的事实,可计算出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5月份劳务费差额为251元{(3200+800)÷26×7-825.81},2016年6、7月份的劳务费差额均为650元(3200+800-3350)。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5至7月劳务费差额1551元(251+650+650)。 关于未休年假报酬。原告主张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3076.9元;被告认为,原告在2021、2022年均有休年休假,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年休假必须当年休完,否则被告不作补偿,因此被告无需支付。本院认为,根据《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中的年休假条款,员工需工作满1年后才可以带薪年假,而原告于2016年5月份入职,2017年5月以后,原告方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因此,原告于2022年1、2月期间的年休假系休2021年的,故原告尚有2022年的年假未休,被告应补偿原告2022年的年休假劳务补偿款1153.85元{(3200+1800)÷26×6},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原告主张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3269.2元;被告认为,其已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劳动法律关系来计算加班费,而本案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不能依据劳动法来计算加班费,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2年10月补贴。原告主张500元,由于原告跟进顺德陈村宏宇项目,每月享受项目补贴,并提交2022年9月工资发放清单作为证据;被告认为,该补贴基于项目履行情况给予的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额外款项,并不属于每个月固定必须支付的报酬。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清单,该宏宇项目补贴一直发放到验收退场为止,而被告并未提交该项目何时验收退场,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5至7月劳务费差额1551元; 被告佛山市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2年未休年假劳务补偿款1153.85元; 被告佛山市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2年10月补贴5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负担450元,由被告佛山市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