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6784号
原告:无锡**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93520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洋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国盛机床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41709668,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除锈公司)与被告南通国盛机床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除锈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除锈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无锡**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