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盛机床部件有限公司

6784无锡某某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国盛机床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6784号 原告:无锡**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93520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洋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国盛机床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41709668,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除锈公司)与被告南通国盛机床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除锈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除锈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无锡**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