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8856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B幢2单元第11层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693055134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250元,由原告***承担。另人民币42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