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800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府小区****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305513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