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三路3号4幢2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Q4RL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创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创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创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创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创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铁 晓 松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刘 红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飞
书 记 员 魏 椿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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