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恒泰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恒泰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E5****,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0****,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上诉人宝鸡恒泰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顺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劢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3)陕0327民初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鸡恒泰顺和公司诉称:涉案工程双方签订的《场地整平施工合同》中第八条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引起的双方争议,应本着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上诉人住所地在渭滨区,故,本案应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据此裁定案件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管辖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