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汉飞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7民初794号之二 原告: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陕西新汉飞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宝鸡恒泰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恒泰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新汉飞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9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陕西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